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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011版]——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分系统(5)

2013-11-24 15:54 来源:国医在线整理 发布人:岐黄 浏览:

  4.3检查、检验报告修改

  4.3.1允许检查、检验科室对已完成的报告进行修改,并主动提示接收报告用户检查、检验报告已被修改;

  4.3.2提供已完成报告修改权限设置和记录报告的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人等信息的功能。

  4.4(推荐功能)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管理

  4.4.1提供外院检查、检验报告采集功能,能将外院的电子检查报告导入系统,或将外院的纸质检查报告扫描后归集到本系统中统一管理和展现;

  4.4.2提供对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的来源进行标识,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归类标引的功能。

  5.电子病历展现

  5.1提供按照就诊时间顺序、病历资料类型分类整理患者医疗记录的功能;

  5.2提供分类检索、查阅病历的功能。检索项目至少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时间、就诊科室、接诊医生和疾病编码信息等;

  5.3支持独立浏览患者各类电子病历内容;

  5.4(推荐功能)提供基于浏览器方式的电子病历浏览功能;

  5.5提供查阅并展现历次就诊病历资料的功能,包括门(急)诊、住院、体检等不同的资料类型;

  5.6提供在各医疗记录显示及处理界面中显示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患者基本信息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患者唯一标识号码、门(急)诊号(住院号)和病案号等;

  5.7支持将患者的生命体征观察值以趋势图形式展示;

  5.8(推荐功能)支持同时展示多项生理指标的变化趋势图;

  5.9支持以趋势图形式展示患者历次检验结果中的数值型指标;

  5.10(推荐功能)提供与病历数据同时展现相关修改痕迹信息的功能,至少包括修改时间、修改人和修改内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