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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011版]——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分系统(3)

2013-11-24 15:54 来源:国医在线整理 发布人:岐黄 浏览:

  3.3记录修改

  3.3.1提供医疗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功能;

  3.3.2自动保留医疗记录修改痕迹,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和修改时间等;

  3.3.3(推荐功能)提供医疗记录禁止修改的设置功能;按照一定的规则可自动对符合条件的病历设置为禁止修改;

  3.3.4支持医疗记录修改权限管理,允许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创建的医疗记录;

  3.3.5提供修改痕迹显示设置功能,允许显示或禁止显示修改痕迹;

  3.3.6对确认完成的医疗记录,提供修改跟踪功能,支持修改前后记录内容的对比。

  3.4模板功能

  3.4.1支持用户自定义医疗记录模板;

  3.4.2支持对医疗记录模板的使用范围进行分级管理,包括创建者个人、科室范围和全院范围等;

  3.4.3创建模板权限管理,对用户创建模板的使用范围进行授权;

  3.4.4(推荐功能)支持创建模板,至少包含单选项、多选项、日期时间项、下拉列表项、填空及不可修改文本等元素;

  3.4.5(推荐功能)支持模板中定义自动宏替换,宏替换项可以是在医疗记录中经常出现的患者姓名、性别及主诉等内容;

  3.4.6(推荐功能)支持模板中元素录入值合理性校验和元素录入值之间相关性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