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存储功能
3.5.1提供符合《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的存储功能,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和存储管理,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3.5.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能,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3.5.3支持在存储的电子病历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3.5.4提供电子病历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3.5.5具有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4.检查、检验报告管理
4.1检查、检验报告告知
4.1.1用户在登录系统时或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支持系统主动提示有新的检查、检验报告生成;
4.1.2支持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检查、检验报告中存在异常结果和危急结果,并进行危急值提示。
4.2检查、检验报告内容展现
4.2.1提供显示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和审核时间等;
4.2.2支持对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判断,在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明确提示该报告为初步报告或确认报告;
4.2.3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应当根据患者性别、年龄和生理周期等因素同时显示检查、检验结果正常参考范围;
4.2.4提供检查报告相关的图像或影像展现功能,对图像或影像提供基本的浏览处理和测量功能;
4.2.5提供检验报告相关的图形化展现及历史结果的对照显示功能;
4.2.6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结果输出、打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