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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

2014-03-23 15:29 来源:未知 发布人:岐黄 浏览: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工作部署,各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局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组织论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拟订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局长会议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