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工作部署,各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局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组织论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拟订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局长会议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