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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4-03-23 15:29 来源:未知 发布人:岐黄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超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责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查、备案和组织清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布、解释、实施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