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问:如何放宽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疗设备要求?
答:《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制订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7. 问:如何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答:为进一步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意见》要求,一是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二是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三是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四是支持提升学术地位。支持将具备较高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并扩大其所占的比例。五是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保障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