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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例行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4)

2014-09-14 13:49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人:岐黄 浏览:

  今年的义诊周活动,覆盖面广,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场所义诊活动。活动周期间,全国各地市、各县(市、区)要在1个以上公共场所开展1天义诊活动。公共场所的义诊将由内二级以上医院,派出群众需求较大专科的医疗、药学、护理专家,进行常见病、慢性病的咨询、诊断和一般治疗,同时普及医学常识和健康知识。另外,针对“单独二孩”政策带来的生育高峰,将增加产科医疗保健内容;针对国际上出现的“埃博拉”疫情,开展传染性疾病的防控知识宣传。

  (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及武警部队的卫生队义诊工作。承担城乡对口支援任务的医院要组派医疗队,在受援的县级医院及武警部队的卫生队开展义诊工作,主要义诊形式包括:开设专科门诊、组织疑难重症的会诊,结合当地需求开展义诊手术等;同时,开展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受援医院技术水平。

  (三)义诊活动进社区、下乡镇。活动周内,二级以上医院,要根据社区、乡镇实际需要,组织相应专科医师组成医疗队,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义诊活动。重点要到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义诊,使群众能够就近享受大型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2014-09-11 10:07:08

  李大川:

  (四)举办健康大讲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疾病特点和医院的专科特色,组织专家走进学校、工厂、建筑工地、社区、党政机关,讲授、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科学就医意识。

  (五)在二级以上医院院内开展义诊活动。二级以上医院要结合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和医德医风建设要求,针对本院挂号较为困难的特色专科和知名专家,编印疾病防治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

  (六)组织国家医疗队开展义诊活动。活动期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组织8支国家医疗队,赴罗霄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大别山区、西藏自治区、云南省藏区等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义诊活动。

  此次活动周,结合中医药服务有关工作和医疗服务进军营等活动,开展的中医药系统和部队系统义诊活动,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具体安排。2014-09-11 10:10:20

  李大川:

  为做好此次活动周有关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各单位要总结2013年活动经验,对义诊活动开展的场所、形式和内容进行改进,制订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方案。要将活动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认真抓好,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二)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义诊活动要做到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常专结合,将义诊活动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三好一满意”和“服务百姓健康行动”等其他工作相结合。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条件,提前确定义诊手术种类、时间和手术量,组织筛查符合手术条件的患者,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因地制宜,紧扣需求。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疾病谱和医疗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地开展义诊活动,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避免追求“大而全”。可以确定几个主题,重点提供需求较大的专科医疗服务,确保取得实际效果。2014-09-11 10:12:15

  李大川: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将义诊活动安排提前向社会公告,方便更多群众获得义诊服务。活动过程中,要通过媒体传播健康知识和医学常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探索有针对的、科学有效的义诊活动周长效机制,将其作为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群众健康的重要形式,做成服务百姓的响亮品牌。

  身体健康是生活小康的基本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义诊活动,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这是我要和大家通报的,即将在下周开展的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的基本情况。谢谢大家!2014-09-11 10:14:24

  宋树立:

  谢谢姚司长和李处长的介绍,我们今天要通报的内容就是这两项,下面欢迎大家围绕着这两项主题或者是其他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之前通报一下所代表的媒体。2014-09-11 10:16:02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记者:

  我们国家卫计委曾经发文说禁止医生私自远程治疗,但是我们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医生认为远程医疗实际上给很多老百姓带来很多的实惠,我们是否会考虑把这个规定进一步细化,而不是搞“一刀切”。另外,之前我们委里相关的负责人透露,我国目前的儿科资源非常的匮乏,之前我们也听说过儿科医生的情况也不是很乐观,所以想了解目前的医疗资源和儿科医生大概是什么样的现状,我们有没有想过通过一些措施来改变这样的一些情况?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医疗纠纷,应该说是医患纠纷,之前上海的医院曾经发生过医生在对他实施暴力的家长说不再给这个孩子看病,然后就有别的医院的医生又公开的罢工,委里对这样的情况有什么样的看法,有没有想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使医患之间的感情能够好一些,而不是医患之间存在纠纷。谢谢。2014-09-11 10:16:24

  宋树立:

  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请李处长做简要回应。2014-09-11 10:17:54

  李大川:

  谢谢。依托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解决基层和边远地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 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此都提出明确的要求。近年来,中央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建立起了部分医院之间远程医疗的联系,发挥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远程医疗服务的广泛应用,国家层面需要对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实施程序、责任认定、监督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2014-09-11 10:18:12

  李大川:

  原卫生部在1999年的时候曾经发布过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这个通知规范的内容只是远程会诊管理,随着技术的进步,远程医疗服务的范围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展,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监护等新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原来的管理要求已经不再适应当前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要求,需要进行新的规范。

  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了《有关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这里对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做了一些部署。这个要求应该说充分体现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重要性的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患者就医的确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医疗服务是一个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一项服务,医疗服务的各个要素包括人员、机构、技术、医疗服务相依托的设备、器材,这些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这是医疗服务的对象的特殊性和医学规律的特别性所决定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规定。比如我们国家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展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开展诊疗活动。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是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二是达到医疗机构的技术标准,第三是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等。《执业医师法》也要求医师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之前,必须要亲自诊察和调查,没有经过医师的亲自诊察不能做出处理决定。这种诊察活动包括了视、触、叩、听等各种活动,对于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会诊服务,我们要求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这是因为如果患者仅仅通过网上的问诊,仅仅通过患者提供的一些资料就作出诊断和处理存在着医疗安全这方面的风险。为了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同时也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我们规定医师一定是在所在医疗机构里面,通过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设施向其他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法律责任主体也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这是我们对远程医疗服务进行规范的根本考虑。2014-09-11 1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