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中医药发[2007]48号
(2007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人才培养为重点,科学研究为先导,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遵循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民族医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民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民族药企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民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新进展,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族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初步建立民族医药标准;民族药产业进一步扩大;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二、推进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四)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民族医医疗机构承担着继承、发掘、整理民族医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任务。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民族医的特点,制定民族医医疗机构标准,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状况,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就医条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室)。民族医医疗机构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同时,要发挥民族医药在预防保健和养生康复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疗机构,对民办民族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各类民族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鼓励和支持民族医医疗机构间、民族医医疗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五)发挥民族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各地要组织民族医医院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开展对农村医疗机构民族医药的业务指导工作,采取培训、技术合作、巡回医疗等方式,提高农村民族医药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使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进一步突出民族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并逐步形成优势,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民族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要在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组织推广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在规范农村民族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民族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民族草药。
各地要根据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将民族医药服务纳入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统一安排、统筹发展。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时,要将民族医药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民族聚居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民族医诊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要配备1名能够提供民族医药服务的医师。
(六)加强民族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民族医诊疗技术的准入和民族药使用的管理。健全民族医医疗机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项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民族医医疗机构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打击各种出租、承包科室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虚假民族医医疗广告、制售假劣民族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民族医药服务市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