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保障措施
指针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有限支撑和支持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人力资源保障
指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中医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专业技能型人才、具有养生保健康复知识和技能的“治未病”医师、“治未病”专业学科带头人及技术骨干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职业技能人员等。
(一)指标编号 9—10
(二)指标依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发﹝2009﹞20号)提出,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具有中医预防保健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执业医师,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培养一批中医基本功扎实、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掌握中医预防保健知识和技能的医师队伍;培养一批具有预防保健康复基本知识、掌握中医特色技术方法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职业技能人员。
(三)指标解释
1.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38号)要求,人员配备:人员配备应当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求,应当包括中医执业医师、“治未病”服务职业技能人员、医技人员、中药师、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
根据《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指南》的要求如下:
(1)中医院:“治未病”科室(中心)专职医护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低于70%,其中应有一名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副主任以上的中医执业医师。
(2)综合医院:配备满足开展“治未病”需要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其中应当有一名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3)区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站所:中医人员配备应满足其服务功能和承担任务的需要,配备至少1名专职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按每万服务人口配0.5-1名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治未病”服务点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发﹝2009﹞20号)要求,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机构特别是各中医医院,要遴选中医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中医医师,进行中医“治未病”理念及其内涵、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与技能以及服务基本要求等方面的培训,作为上岗的必要条件。
各级各类机构医务人员有进行“治未病”在岗培训的记录,参与中医预防保健知识与技能培训合格率,岗位培训持证率。
对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资质持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