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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011版]——第二章 基础功能(2)

2013-11-24 15:42 来源:国医在线整理 发布人:岐黄 浏览:

  3.使用审计

  3.1用户登录系统、访问患者信息时,自动生成、保存使用日志,并提供按用户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的功能;

  3.2对系统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3.3(推荐功能)提供对用户登录所用的数字证书进行审计的功能。

  4.数据存储与管理

  4.1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存储管理,并采用公开的数据存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4.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能;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4.3在存储的系统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4.4提供系统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4.5具有系统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4.6具备保障系统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

  4.7(推荐功能)以适当方式保存完整的医疗记录,能够以原有样式再现医疗记录;

  4.8(推荐功能)当超出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限或场景时,禁止再修改医疗记录;

  4.9(推荐功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