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督查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市县级督查评估(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县(市、区)组织开展自评后,市(地)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评估,形成市级督查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省级督查评估(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省(区、市)对各市(地)进行督查评估,形成省级督查评估报告,报送国家中医药局。
根据省级督查评估情况,国家中医药局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适时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督查评估结论和结果运用
(一)督查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总分为1000分,900分以上(含900分)且至少完成14项重点指标,为优秀;750—900分(含750分)且至少完成10项重点指标,为良好;600—750分(含600分)且至少完成6项重点指标,为一般;600分以下,为较差。
(二)督查评估结果运用。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将对各省(区、市)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各地也要将督查评估结果作为提升工程奖惩的重要依据。
九、督查评估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强化部门配合;要将督查评估作为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省级督查评估至少要覆盖每个市(地)30%的县(市、区)(对于县(市、区)总数少于10个的市(地),至少要督查评估3个县(市、区)),兼顾好、中、差地区。各地可结合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同步开展督查评估。
(三)各地要把督查评估与基层调研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切实反映提升工程实施工作进展、典型经验及困难问题。
(四)要严格遵守督查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厉行节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督查评估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