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有《专利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尽管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与形势的发展并不同步,特别是不利于中药的发展。如现行的《专利法》中,有关药品专利保护条款是借鉴了一部分西方国家的专利法规内容,但西方国家没有中药,中药与化学药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理论体系,用化学药的保护方式,来保护中药专利难免有不尽人意之处。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与专利法有冲突之处,如该条例第2条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同时,这种行政保护只是针对中药品种的生产方法,并没有鼓励发明创造,而且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获得专利的必要条件。由于大多数中药为复方制剂,而我国《专利法》只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不能有效保护,一些企业只能选择企业保密或国家保密处方保护。目前困扰许多厂家的专利保护问题,就是如何以处方加减来判断是否侵权。而在美国,植物受到专利法与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的多重保护。这些保护方式和措施与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接轨,已经成为中药以药品身份打入国际药品市场的一大障碍。
现有的专利法和有关中药保护的法规、政策难以满足中药保护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突出民族利益保护的中药专利保护法律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在进军国际市场本土企业落后一步,在国内市场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也不容乐观。据了解,目前我国中药专利申请有近一半都是个人来申请的,中药企业之前很多都将精力放在中药品种保护和注册上,从而浪费了不少机会。
中药是中国的瑰宝。对传统知识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符合中国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弘扬中华文化。而我们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一些不利状况:一是中国作为中医药原创国的主体地位正受到外来的威胁。中医药作为中国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国际上正面临被混淆来源的危险。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我们不能再被动,必须积极主动对中医药这一我国的原创成果进行专门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