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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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评选办法

2015-07-24 09:14 来源:国医在线 发布人:李瑞萍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发展祖国传统中医药学,充分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中青年中医药工作者脱颖而出,云南省中医药学会决定开展“云南省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 凡是从事中医药临床、教育、科研的符合条件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三条 “云南省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评选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吸收其它方面专家以及有关方面领导共同组成“云南省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评选工作。本活动设组织及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活动组织、评选方面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医在线”网络运营中心办公室。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五条 “云南省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务实求真,开拓创新,对弘扬中医药文化有较大贡献。

  2、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15年以上,现仍在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青年中医药工作者。

  3、具备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临床经验丰富,医术精湛,疗效显著,医德高尚,在当地群众中享有盛誉;或精通中医药理论,或有较丰富中医药教学经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深受学生好评。

  4、具有扎实中医药理论基础,学术上有所创新,在本专业领域有独特建树。

  5、2010年以来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第一作者),或在已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担任副主编以上者。

  6、如有违反以下之一情形者不得参加评选:发生医疗事故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接受药品回扣等商业受贿者;被追究法律责任者;造假评选材料者。

  第六条 除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医药临床、科研及产业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当地具有较高临床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获得州(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云南省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候选人,由各州市卫生局(州市中医药学会)及有关单位按照推荐名额进行初评推荐。确定上报人选后请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上报。

  上报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申报表。要求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贴在申报表照片位置)。

  2、已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已正式出版的论著、已获得的奖项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3、身份证、学历证明、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证书复印件。

  4、其他可证明申报人业绩的材料。

  5、凡报送候选人需单独提供2000字以内的个人主要成就介绍,并请将此介绍和“申报表”电子版,一并提前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1613812635@qq.com。

  6、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中医药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所列顺序排列,左侧装订。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入选条件的候选人并报评选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评委会对通过初审的候选人进行审议并确定人选,并在“国医在线”网站专题页面和“云南中医”微信公众号对外公示。

  第十条 本次参评人员相关信息将发布到活动指定网站“国医在线”网(www.ttcm166.com)予以长期展示宣传,以扩大本次评选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本次评选活动将通过“云南中医”微信开展网络投票活动,微信投票结果将占评选总分的20%,请各州市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活动投票。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对评选确定的“云南省第四届优秀青年中医”由云南省中医药学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将编制“荣誉册”下发,并在“国医在线”网站(云南省中医药学会官网)等相关网站上进行广泛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候选人填写的有关表格、资料,应当客观真实,力求准确。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与通报批评。

  推荐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标准。评委会成员在评选活动中要坚持原则,公正严明,如有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已获“云南省优秀青年中医”称号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实后,经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取消其“云南省优秀青年中医”称号。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此项称号者,不能再次申报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中医药学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