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医在线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云南省农村卫生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全省经多年医术实践确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人员的集中考核认定,解决其合法执业资格问题,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并下发了《云南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与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申请参加考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人员,在中医药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得到当地群众认可;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提出申请并参加考核人员在通过社会公告、申请审核、临床考核、群众评议、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可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允许其在村卫生室注册执业并享受乡村医生有关待遇;未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不享受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待遇及其他有关待遇,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允许其申请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中医一技之长诊所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参加年度校验。
为加强对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将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监管:一是只允许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服务。二是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并注册执业的人员,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乡村医生培训及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是在乡镇和村开设诊所的人员,提供超出核准的临床技术专长、诊疗方法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销其申办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是在执业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姜旭/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