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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4)

2014-01-10 14:18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人:岐黄 浏览:

  五、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

  (一)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

  (二)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公安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三)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