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
吸引境外来华消费。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中医医院成立国际医疗部或外宾服务部,鼓励社会资本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整合中医药科研优势资源,为境外机构提供科研外包服务。
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走出去。扶持优秀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中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培育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中医药院校赴境外办学。鼓励援外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引导力度。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中医药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