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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4-08-25|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辑:高燕仙|阅读:

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中医中药协同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76号)要求,我局决定统一组织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技能精湛的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现将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条件

  (一)在中医药机构及生产企业中从事中药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中药药事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累计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二)理论功底较扎实,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实践技能。近5年发表过以中药特色技术为主要内容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地市级以上与中药特色技术相关项目;

  (三)有志于献身中药事业,在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

  (四)所在单位支持培养对象参加脱产学习,本人能够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五)曾有跟师学习等中药特色技术师承教育背景的可优先考虑。第五批师承、第三批优才等全国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不可申报。

  二、培养方式和内容

  项目实施周期3年。三年内,将采取集中培训与跟师学习、独立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依托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由相关基地提出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中药药事管理等培训方案,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确定后组织实施。

  三、遴选程序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按照名额分配(附件1)和遴选要求,做好组织选拔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2),说明申请理由,表述个人条件、特长和志向;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命题,选拔考试时间拟定于9月中下旬,相关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确定本省(区、市)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将培养对象纸质版《申报表》(一式3份)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同时将电子版《申报表》、《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汇总表》(附件3)及《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信息采集表》(附件4)发送至邮箱scjjc@satcm.gov.cn;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名单,予以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是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遴选,并做好选拔考试准备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分配名额进行遴选,不得超额。

  (三)本项目仅限于中药专业人员培训。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项目,组织开展省级民族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工作。

  (四)本项目为2014年中央转移地方(中西部地区)支付项目,中央财政按每人9万元的标准补助中西部地区的培养对象。专项经费随《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76号)下达,各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培养对象名单确定公布后,及时做好专项经费的分配和落实工作。

  东部9省(市)及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申请参加本项目者,需由所在省(市)、单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自行解决培训经费。

  (五)《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www.satcm.gov.cn/)下载。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

  联 系 人:曾兴水 张欣霞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电子邮箱:scjjc@satcm.gov.cn

  附件:

2014年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名额分配表

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

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汇总表

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通讯录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