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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活动并力促该法早日出台的通知

2014-07-31|来源:中华中医药学会|编辑:张小贝|阅读:

中会〔2014〕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学会主办系列期刊杂志社: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举措,中医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医药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中医药法制建设滞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也影响了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因此,我国亟须制定一部中医药专门法律,以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原卫生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会同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对原卫生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104年7月24日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以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全国中医界共同关注、翘首以待的大事。

  希望各地方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和学会主办系列期刊杂志社积极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主人翁精神,积极行动,搁置争议,凝聚共识,踊跃发声,支持中医药法的出台,并于2014年8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表达支持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医药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y@chinalaw.gov.cn。

  中华中医药学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