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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慎明:中医药立法重在破“五化”(3)

2014-05-01|来源:中国中医药报|编辑:张小贝|阅读:

  中医药法立法十大关键点

  我国第一部中医药法要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就必须正视历史、直面现实、着眼未来,为切实解决“五化”问题,对以下几方面作出准确、鲜明的规定:

  其一,明确坚持《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规定,明确“中西医并重”原则,明确“把中医药和西医药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方向。“小法”服从“大法”,所有有关中医药的部门和地方法律法规都应符合《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以上规定和原则来规划、建设和利用中西两类医药卫生资源,否则即为违法。各级人大应该据此考察、审核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其二,明确认定中医药和西医药是两个相当不同的医药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体系的本质,规定国家行政部门必须依照两个不同体系各自的基本原理和自身发展规律对两类医药设置有区别的管理体制和采用不同的管理政策,实行“平等地位、平级管理、平行运作”的原则。例如: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必须体现在“并重”原则下,依据中西两类医药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其三,为了确保传统中医药学的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不被错误认识和不当经济利益歪曲、误导,国家人事、医药、教育、科研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单独设置“传统中医药”类别的执业资格以及医药临床、教育、科研、技术等领域的职称、职级管理制度。首先从执业资格入手,创设“传统中医师”、“传统中药师”的执业资格类别和相应的独立考核制度,并同时作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区分成高、中、初级。

  其四,真正的传统中医必须亲自掌握所用中药性味质量的第一手情况,才有把握开方用药治病。因此,中药不但应该和西药区别管理,而且要实行“中医中药不分家”的管理原则。尽快将中药证照审批和监管、中药人才教育和使用、中药商贸流通机构资质管理等中药管理职能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是国家科学、合理地管理中药的第一步。

  其五,国家保证中西医药从业人员和运作机构平等参与各类医药相关的社会工作实践(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科研、产业等等领域),特别是政府主导的各类医药保险制度的权利和机会。

  其六,从医药学主要从属于应用基础科学的基本事实出发,强调临床类执业资格和职称、职级评定中对实践能力和疗效考察的重要性。改变现有医药教育及科研成果考核体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体系等相关制度设置。

  其七,国家鼓励医药临床从业人员深入钻研、切实提高本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水平,首先成为合格的、“术有专攻”的专业人员,确保医药行业的从业行为能够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严格禁止医药临床从业人员跨越执业资格类别行医用药,违者依情节及后果轻重分别予以职称职级、执业资格的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其八,“百年育人”,改革现存中医药教育体系已成当务之急。中医药院校必须把培养中医药专业人才而非“三合一”的“医药通用人才”作为中医药院校的基本目标。中医药院校的学科、专业以及课程、课时设置应以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为主设定,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大学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不再开设“中西医结合”专业,增设“中医全科”专业以便利服务基层。

  其九,确保传统地道中医药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的传承有法可依。明确“以继承为基础,以创新为补充”的中医药工作方针。在近期以及中长期内,国家把发掘、整理、保护、利用和发展民间地道传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作为中医药工作重点之一,为相关人员通过合理的考核制度进入医药领域合法从业,实行规范管理开辟、拓宽通道。

  其十,国家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国家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的中医、中药知识技能的知识权益的法规;区分轻重缓急,积极组织国内各级行政区划和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实施;加快《中华医藏》整理编辑和出版工作;国家鼓励在其他领域如农牧业中推广应用中医药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