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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开启中医药发展新篇章(2)

2014-08-13|来源:中国中医药报|编辑:张小贝|阅读:

  加强对中药发展支持力度

  《征求意见稿》对中药材标准化、道地中药材、院内制剂等传统中药的薄弱环节进行了规定,如第三十八条提出,国家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此,陈其广表示,“院内制剂是中药创新的通道,这样的规定改变了目前中药西制的现状,符合中药的制作规律。”

  对于中医药企业来说,则更加关注中药材质量把控的相关条款。“药材质量有保障,我们做企业的底气也足了。”上海某中医药企业的法人代表卞先生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中药材质量是药企的生命线。《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卞先生认为,以上两项条款对中医药企业有3点益处:一是让原材料质量有了保障,二是让原材料制成的药品质量更加可靠,三是药品品质有了提高后,价格也有可能相应提高。这3点层层递进、良性循环,为中医药企业吃下了定心丸。“保障中药质量,也让中药企业走向国际的步伐更加坚定。”卞先生说。

  建立健全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还在于,针对之前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相对薄弱的现状,明确指出应在县级以下单位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以保障中医药能够为基层患者提供服务。陈其广指出,《征求意见稿》在中医服务阵地提出明确要求,让中医真正深入基层。

  此次立法体现出强烈的民生意识,但仅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是不够的。“保障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质量,要对配备机构中的从业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否则保障无从谈起。最基层的医疗机构是百姓健康的基石,有必要加以重视。”刘立红说。

  尽快出台中医药法,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行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此,温建民说,目前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没有充分体现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没能充分考虑中医药实际情况,在客观上制约了中医药的传承发展,一些中医药独特、有效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未能得到很好地传承,有的甚至濒临失传。因此,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对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不可或缺。(中国中医药报 实习记者 周蔓仪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