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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推广“云南中医”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的通知

2014-09-26 09:03 来源: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人:高海燕 浏览:

  各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医药新闻宣传力度,凝聚全省中医药界力量,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与普及率,扩大云南省中医药文化知识和中医药新闻宣传报道的影响力,加强中医药传播能力建设。云南省中医管理局主办开通运营“云南中医”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南中医”)。旨在借助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与手段,主动向公众传播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拉近公众与中医药之间距离,提升公众对中医药的可信度和关注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中医药系统宣传推广“云南中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机构、综合医院中医科人员必须添加关注“云南中医”,用户关注后请务必在“云南中医”微信框回复文字“单位名称”,方便识别分类管理。

  (二)各级中医医院要将“云南中医”宣传海报张贴在单位受众多的公共区域,方便公众关注扫描微信二维码,并引导公众扫描后,回复所在地名称(如广南县、临沧市等),便于按区域进行用户分组管理。

  (三)中医机构要组织、发动医务人员积极投稿,县级以上中医院每月不少于3篇稿件,遇到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相关稿件。对于优秀稿件将推荐至中央知名相关媒体。

  中医处将按照季度公示各单位的投稿量及稿件采用量,稿件采用量以“云南中医”微信发布为准。

  (四)各中医院结合实际,可自行制定院内宣传推广计划,确保医院职工的关注用户人数达到80%以上。

  二、宣传物料

  宣传物料由省级统一印制发放宣传海报,供各地、各单位张贴使用。

  三、其他事宜

  (一)“云南中医”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由云南省中医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国医在线网络运营发展中心负责日常内容的收集、整理、采编、上报等工作,协调对接各级中医药机构收集整理所需信息;负责“云南中医”的公众宣传推广落实协调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机构负责组织上报新闻宣传、中医药文化、科普、养生、保健以及健康教育等各类稿件。

  (三)省中医管理局负责政务类稿件的审核工作;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文化和科普类稿件的审核工作。

  四、联系方式

  云南省卫厅中医处 张旭芳 叶宏

  电话:0871-67195136 67195137(传真)

  国医在线网络运营发展中心 张小贝(13629450882)

  电话:0871-68528291 邮箱:1067462850@qq.com

  投稿接收邮箱:2874105703@qq.com

  邮件标题格式:单位名称+文章标题

  “云南中医”微信二维码: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代章)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