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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011版]——第三章 医院信息集成平台(2)

2013-11-24 15:46 来源:国医在线整理 发布人:岐黄 浏览:

  5.数据存储与管理

  5.1提供平台数据长期管理和访问的功能;

  5.2具备平台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当平台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5.3(推荐功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平台灾备体系。

  6.注册服务

  6.1提供院内科室的唯一标识和基本信息创建、修改、注销等维护功能;

  6.2提供用户个人唯一标识和基本信息创建、修改、注销等维护功能;

  6.3提供医疗术语的创建、修改、注销等维护功能,术语库中的术语数据可通过在线、离线两种方式获得升级服务;

  6.4提供第三方信息系统的服务、功能接口的注册和注销等维护功能。

  7.字典数据与元数据

  7.1提供各类字典条目增加、删除、修改等维护功能;

  7.2提供字典数据版本管理功能,字典数据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字典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7.3提供元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维护功能;

  7.4提供对异构数据库连接、撤销、修改等维护功能;

  7.5提供对异源数据字典的对照、撤销、修改等维护功能。

  8.流程配置:提供统一的第三方应用系统流程参数注册、更新、注销等维护功能。

  9.运行监控

  9.1提供平台运行异常管理功能,自动产生、记录系统日志;

  9.2提供第三方数据交换接口状态监控功能,自动产生、记录接口状态日志;

  9.3提供对已注册的第三方应用系统的运行状态和用户关键性操作的跟踪记录功能,自动产生、记录操作日志;

  9.4提供对平台采集、推送的第三方数据对照功能,记录采集数据与推送数据是否一致,自动产生、记录数据交换日志;

  9.5(推荐功能)提供运行监控日志导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