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应做好需求分析,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应遵循系统性、实用性、先进性、安全性、扩展性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建设成本。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现状分析、指导思想、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预期成果和发展前景等。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外包服务、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实施包括基础准备、软件实施和硬件实施三个部分。基础准备应按照规划要求,做好思想、组织、人员、技术、资金和物资等准备;软件实施包括需求分析、系统研发、基础数据准备、模拟运行、单轨运行和正式运行等环节;硬件实施包括调研、招标、安装和验收等环节。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验收应根据设计方案或合同要求等,制订验收方案,形成验收报告;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组审定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系统设计、系统功能、系统应用的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的培训,应坚持分类考核、合格上岗的原则,纳入医院职工业务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纳入职称晋升条件和继续教育学分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机房管理、网络管理、设备管理、用户管理、技术文档管理等制度,明确系统管理、网络管理、数据库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岗位职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