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九条 中医医院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包括院长、主管副院长、信息部门以及医、药、护、技、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和管理医院信息化工作,制定医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核定资金预算,协调医院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信息部门,负责日常信息管理与技术工作。
第十条 中医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简称信息部门)。信息部门的主要职责:
1.拟订医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2.编制医院信息化建设年度资金预算;
3.制订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5.负责信息技术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应按开放床位与人员比例100:1~100:2配备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开放床位低于100张床的医院人员配备应不低于2人。
第十二条 信息部门应建立定岗定责制度,重要岗位应实行双人负责制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医药信息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医院各科室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负责联系协调信息部门开展有关信息工作。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建立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