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视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327号
陈勋儒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在对各民族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有着独特的疗效和优势。发展民族医药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医疗和学术问题,而且事关尊重民族感情、传承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大局。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有利于减轻医疗费用,更好地满足各民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日趋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有利于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都得到充分发展、广泛应用。有利于相互学习、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服务人民、造福人类,有利于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
目前,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着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力度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为资金、人才、政策和机制不到位。包括云南在内的部分省区民族医药基本现状是名医消逝、名方流失、名药遗失,民族医药事业后继乏人,民族医药继承缺失,发展迟缓,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在执业医师“规范化”管理过程中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正在失去继承发展民族医药的基础。特建议:
一、加强对民族医药发展的引导,鼓励民族自治地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200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明确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享受与中医药相同的政策。但由于民族医药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学术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难覆盖和保障民族医药发展。特别是在民族自治地区,还需制定因地制宜的保护、继承、发展的具体措施。要把抢救和保护民族医药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出台政策法规,加强对民族医药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大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医药古籍文献、文物等工作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一批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并将其重要著作汉译出版。进一步加大对历史上无通行文字的民族医药深入发掘整理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此类民族医药资料,将口传心授的医药资料编著成书步伐,实现保存保护目标。
二、制定符合民族医药实际的新药评审标准。对确有疗效和安全保障的民族医药新药要放宽审批条件,下放审批权,经审批的民族药允许其在本地区流通。尽快制定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审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使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在指定的民族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之间使用。
三、加强对多民族省区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切实解决民族医药后继乏人的问题。建议组建“全国民族医药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作用是研究制订民族医药发展规划,为政府研究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并负责对民族医药进行调研及工作指导。建议有关部门设立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培养高层次的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不同层次的民族医药教育机构和专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报考民族医药专业要制定特殊鼓励政策”的要求,建议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相应专业,探索民族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积极开展民族医药教学质量评估试点工作,提高民族医药院校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少小民族医药的抢救继承,鼓励开展师带徒工作。进一步加快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建设步伐,为民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储备力量。建议国家为民族医药发展设立专项科研基金。
四、切实解决民族医师执业资格,支持民族医药进入药品市场主渠道。建议允许各民族地区、多民族省份政府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参照有关法规,不套用中医、西医模式与标准,不拘泥于外语、医古文、发表论文等指标,不限于藏、蒙、维、傣民族医,自主制定民族医师执业资格考核和认定标准,并在本民族区域内有效实施。对长期从事民族医药工作并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可以比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注册为乡村医生,限定执业地点和提供服务的技术方法、病种,使他们具备行医资格和行医条件,保障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及“一技之长者”合法权益。目前,城市医院能开民族药处方的医生不多,民族药尚未进入医疗市场主渠道,进入《医保目录》的民族药数量很有限,应切实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