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法的禁忌证
手法的禁忌证包括慎用推拿的情况和推拿的严格禁忌证。
(一)慎用推拿的情况
➣剧烈运动后、极度疲劳及体质极度虚弱者。
➣过饥或过饱,饭后1小时内。
➣妊娠妇女的腹部、腰骶部慎用手法;某些腧穴如合谷、肩井、三阴交据文献记载可能引起流产,也不宜使用;其他部位不宜使用重刺激手法。
➣醉酒者。
(二)严禁推拿的范围
➣诊断不明的机型脊柱损伤或伴有几岁损伤症状者,如脊髓肿瘤、脊柱结核、脊髓或椎管内血肿、脊柱失稳体征、脊髓空洞症、马尾综合征。
➣各种急性传染病,如急性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
➣恶性肿瘤部位及其骨转移部位。
➣严重的心、脑、肺、肾等器质性疾病,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急性穿孔者。
➣结核病、化脓性疾病所致的运动器官病证。
➣出血性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
➣血液病、严重血管病变(如下肢静脉栓塞、血管瘤等),或有出血倾向者。
➣皮肤破损、感染,皮肤病的病损局部。
➣骨折局部、脱位、急性感染(如骨髓炎)等。
➣精神病情绪不稳定者和酒后神志不清者。
➣脊柱手法的禁忌证可参考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公布的《世界卫生组织脊骨神经医学基础培训和安全性指南》(2008年中文版)。